1. 未經公司許可,不得利用公司之設施及場地進行職務目的以外之集會、公開揭示、文宣發佈,或進行演說。
2. 不得在公司內部進行宗教或政治相關之活動。
第 11 條:集會.宣傳
1. 未經公司許可,不得利用公司之設施及場地進行職務目的以外之集會、公開揭示、文宣發佈,或進行演說。
2. 不得在公司內部進行宗教或政治相關之活動。
第 12 條:私事會客等
員工於工作時間內,禁止因私事會客。然因特別原因,經上司許可,於指定地點會面,則不在此限。
此外,工作時間內不得擅自離開工作崗位。
未經上司許可,不得於工作時間內從事職務以外之工作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