一天之工作時間及休息時間,以相關法令及依據此法令之許可為前提,規定如下。
上班:上午8時30分(原則)
下班:下午5時30分(原則)(實際工作時數為8小時)
中午休息:中午12時30分~下午1時30分(固定)
但是,公司在上述工作時數範圍內可配合工作內容,經勞資會議同意後變更全部或一部份之工作時間。
第 17 條:緊急災害時出勤
發生天災、事變、或不可抗力之事故時,若公司判斷有使員工於正常工作時間以外工作之必要,得將工作時間延長之,員工須配合出勤。但應於延長工作時間後廿四小時內,報當地主管機關備查,延長之工作時間,應於事後補給員工以適當之休息。